天津市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副本)
〔2024〕津狱刑执字第4号
罪犯苗佳梅,女,1956年11月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因犯诈骗、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责令两被告退赔681.47万元,刑期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37年8月2日止。目前在天津市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我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之规定,批准其于2024年2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