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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范容华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来源:  天津市监狱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4-07-25 16:40

天津市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副本

2024〕津狱刑执字第15

罪犯范容华,男,1953年11月出生天津市西青区职务侵占罪被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千一百万元、责令退赔1357580元、责令与同案被告人共同退赔135024498元(均未全部履行)。刑期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31年2月22日止目前在天津市梨园监狱服刑,严重疾病,我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之规定,批准其于20247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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